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家佳,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
原审被告:深圳市深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陆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