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业中兴(泉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鑫赣龙建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5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82财保128号
申请人:百业中兴(泉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和平中路与莲花路交叉口泰兴达商务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66573979W。
法定代表人:史深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泽权,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鑫赣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板大道1号城市酒店7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1690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百业中兴(泉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鑫赣龙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应银行账户,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5日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11310763900539173850)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鑫赣龙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虹支行,账号:74×××54;开户行: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3×××1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4×××41)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以332万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百业中兴(泉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洪涌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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