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鑫赣龙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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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05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9执保1760号
申请人:深圳鑫赣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板大道**城市酒店7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16907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9月13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67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295632元的财产,查封期限以查封/冻结财产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爱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经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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