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尼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4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1**执53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卫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尼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以个人名义为被执行人江苏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尼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81民初4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法官助理贡辉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毛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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