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塘分公司、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05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8937号
申请人:湖南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塘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胡家冲组***私宅。
负责人:常小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浦口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星火路11号动漫大厦A座9层。
法定代表人:卫海。
申请人湖南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塘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塘分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709887.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申请人湖南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塘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承担限额709887.75元的保险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塘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总计709887.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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