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7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嘉隆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浦口区高新技术开发。
法定代表人:卫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嘉隆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9)湘0104民初7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湖南省嘉隆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嘉隆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总计***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