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万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3-11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6民初245号之一
原告:江苏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小区1幢。
法定代表人:陶庆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万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郦岛路268号服贸区A区11-18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星火路11号动漫大厦A座9层。
法定代表人:卫海。
被告: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55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万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本次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23元,减半收取4511.5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781.5元,由原告江苏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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