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3民初4969号
申请人:安徽杰诚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杰诚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杰诚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杰诚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杰诚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