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1-22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8民初429号
原告: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莲云乡珠屋村西楼组。
法定代表人:高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鲁生,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市花山区金汇城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5年11月26日出生,住岳西县。
原告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25元,由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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