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10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506执保49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江公司)与安徽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皖江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创公司的银行存款6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皖江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3XXX元,由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费亮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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