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陕西新流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1-08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923民初360号之一
原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蓉,女,生于1976年1月31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陕西新流水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
法定代表人:安朝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明,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文蕾,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新流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被告陕西新流水实业有限公司在首次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已约定了仲裁条款,认为本院受理本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陕西新流水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与原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第八条7款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一)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虽然原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交的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第八条7款空白,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陕西新流水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该份合同是伪造的,应当认定原、被告达成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有仲裁事项,也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应认定为仲裁协议有效,原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应当向有管辖权的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柯秋海
审 判 员  晁俊杰
人民陪审员  张龙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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