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644号之一
原告:天津开放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园区工华道2号苑产业园区工华道2号(环内)天百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钻石山星城3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德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元,天津德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开放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开放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开放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94元,减半收取计2854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开放设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