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144号
申请人:天津开放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园区工华道2号(环内)天百中心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7439266N
法定代表人:王宏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凡,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4013602422
法定代表人:吴凡松,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开放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74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