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太钢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2-19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8民初127号
原告: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神舟路790号A-2栋405房。
法定代表人:郑理慎,总经理。
被告:山西太钢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集阜路1号鸿升时代金融广场B座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高林杰,总经理。
被告: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董事长。
原告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太钢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92元,由原告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玮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于振江
书 记 员  梁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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