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太湖建筑材料租赁站与**才***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11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7698号
原告:璧山区太湖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M5WJ63。
经营者:***,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288033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才,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太湖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太湖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太湖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67.76元,由原告璧山区太湖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敏
书记员*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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