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建材商行、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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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1-16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财保192号
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建材商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侯寨村81号附1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86号3层30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建材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706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7065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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