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建材商行、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07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财保767号
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建材商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侯寨村81号附1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86号3层3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2020)豫0105财保1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东客站支行41×××22账户的存款227065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东客站支行41×××22账户的存款22706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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