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宏发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17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远宏发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号*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新锦社区*组万锦城*****栋*栋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0761248860。
法定代表人:XX,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远宏发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3民初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中远宏发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有管辖权的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中远宏发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管辖异议上诉本不应收取案件受理费,对上诉人中远宏发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0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孙华
审判员谭兴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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