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之杰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3-21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民终133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之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湘江北路一段190号南。
法定代表人:熊惠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4909房。
法定代表人:喻继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厦公司)与上诉人湖南湘之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之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湘之杰公司、博厦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66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6682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人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湖南湘之杰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2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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