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城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18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928民初3647号之四
申请人:***之城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99号1号楼5.6层C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72PPF1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49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185831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裴金金,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龙之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健康路鑫瑞花园1号楼2单元4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4NJAK2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之城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之城公司)、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厦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龙之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之禧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宇之城公司、博厦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龙之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濮阳市濮阳县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20××81,宗地代码:410928100066GB00003),查封金额1779366.3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南龙之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濮阳市濮阳县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20××81,宗地代码:410928100066GB00003),查封金额1779366.36元,查封时间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宋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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