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3-16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502执保339号
申请人:***,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长青北路4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8349390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区高新大道皇家花园4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08145239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胜利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58164395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江西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江西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江西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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