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泗县瓦坊乡人民政府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执行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30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324执1473号
申请执行人: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泗县瓦坊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泗县瓦坊乡瓦坊街。
法定代表人:宋华,该乡乡长。
申请执行人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泗县瓦坊乡人民政府未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安徽省泗县瓦坊乡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工程欠款957869元及利息,以957869元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息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负担900元,安徽省泗县瓦坊乡人民政府负担69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因本案系涉党政机关类案件,为了利于执行,故将本案报请上级法院提级执行,现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提级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丁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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