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3-25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21财保77号
申请人:***,男,1980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代理人:***、**,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江西省南昌县南新乡新洲村,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8970836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裁定延续本院(2019)黔0121民初1188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期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2019)黔0121民初1188号民事裁定,对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74,064.4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院组织实施,对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20000000000971529-1账户的银行存款474,064.4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从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7日。现保全期将届满,其诉讼案件尚未审结,申请人***申请续保合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20000000000971529-1账户的银行存款474,064.45元继续予以冻结,继续冻期限为一年;即从2020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7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曾侯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代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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