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速腾电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2-24
浙江速腾电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7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慈民初字第2116号
原告:浙江速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启明路818号17幢1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石井镇象形路成业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宁波百东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南路223号(5-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速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百东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浙江速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速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速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长陈晔
人民陪审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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