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城恒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元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元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5-17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902民初4784号之四
原告:舟山城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商会路1号-4(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商务中心)四楼西起第二十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07759682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元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工业园区4号楼409-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075338719U。
法定代表人:祝贤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元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秀丰路7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8803900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舟山城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元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元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原告舟山城恒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城恒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00元,减半收取计44800元,由原告舟山城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陶姿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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