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5103民初715号之一
原告:***晨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王屋文登路恒辉商砼北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晨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晨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晨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1166元由原告***晨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