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40民初1676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0年0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666368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01月26日出生,重庆市忠县。
第三人:重庆通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70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38279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通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宏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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