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2-2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91号 申请人:***,男,1953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广陵产业园银焰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凤凰南路108号(F)。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申请人:**男,女,1984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第一中学宿舍区。 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公路管理站。 负责人:***,站长。 被申请人:***,男,1960年3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男、***、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公路管理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男、***、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公路管理站名下65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男、***、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公路管理站银行存款65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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