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辽宁汇盛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29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221民初673号
原告: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大道华景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汇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同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11号金鹰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远京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观塘海滨道163号9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汇盛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同济置业有限公司、远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设计费42136.55元。2、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3530.83元。3、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每延期一个工作日按设计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被告一和被告二结清之日。4、判令被告三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与被告一和被告二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一及被告二于2014年9月22日签订星悦南岸综合商业区T、M号楼综合布线及星悦南岸国际社区AB区光纤进户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为:LV1C20D032下称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设计制作铁岭星悦南岸小高层光纤进户及T号楼、M号楼综合布线设计项目工程方案以及相关的报告和文件资料可行性报告设计文件。合同第9.1条约定:本合同设计制作报酬为人民币55667.38元。其中小高层光纤进户设计费为13530.83元,T、M号综合布线设计费为42136.55元。二、被告一和被告二承认拖欠设计费的事实在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15年4月17日完成了设计任务并通过了被告一和被告二的验收并提交了相应金额的发票。2015年9月11日,原告向被告一和被告二提交付款通知书。按照合同第9.2.1条约定:一次性付款,即在乙方提供设计文件后,甲方一个月内完成设计文件验收,并验收合同,且受到乙方提供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设计费。每延期一个工作日应按设计费的1。违约金给乙方。因此,被告一和被告二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但被告一和被告二一直以经营困难为由未履行其付款义务。为向被告一和被告二追偿设计费,原告自2016年起多次拜访被告一和被告二。2019年10月16日,原告分别向被告一和被告二送迗确认函,明确原告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且已按被告一和被告二要求开具了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被告一在确认函上盖章确认函件内容属实无误且书面表明其拖欠原告42136.55元的事实;被告二在确认函上盖章确认函件内容属实无误且书而表明其拖欠原告13530.83元的事实。三、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出资未实缴完成,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工商信息核查,被告三于2019年5月2日对被告一的注册资金认缴19000万元,但截止至今,实缴出资为15069.5万元,未全额实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被告三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恳请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被告一和被告二的上述违约事实,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判令被告三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被告远京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观塘海滨道163号9层。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规定,我市此类案件由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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