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1-22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02民初3113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
市三元区工业中路34号16幢30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斯锦,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
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被告: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
石码镇紫崴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
州市鼓楼区冶山路。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惠,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三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建
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提
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
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且其收到全部赔偿款
50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7元,减半收取计1934元,由福建省禹澄建
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〇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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