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福建泰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宁分公司、福建泰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02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201民初2220号之三
原告:***,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4201210398182。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磐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31805110081。
被告:福建泰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沙田新区西海大道35号中岩环球国际B1栋1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MA35P6F722。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泰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濉溪镇斗埕工业园曲滩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302891670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榜山镇紫云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57384691U。
法定代表人:洪文聪,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67744899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泰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宁分公司、福建泰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68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84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984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用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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