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92号
原告:淳安千岛湖正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淳安县浪川乡大联村(乡政府物业楼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MA2B01WP1A。
法定代表人:张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淳安县威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淳安启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阳光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05673621XP。
法定代表人:方国洪。
原告淳安千岛湖正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启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淳安千岛湖正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淳安千岛湖正茂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淳安启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千岛湖正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淳安千岛湖正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金生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戴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