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鑫顺吊装服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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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91号
原告:淳安鑫顺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井塘村8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姜关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淳安县威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淳安启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阳光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方国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鑫顺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启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鑫顺吊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淳安鑫顺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河清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占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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