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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18号之二
原告:嘉兴军跃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万好家居F2幢518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B5837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祺,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淳安启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阳光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05673621XP。
法定代表人:方国洪。
原告嘉兴军跃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启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嘉兴军跃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嘉兴军跃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淳安启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军跃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1620元,由原告嘉兴军跃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戴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