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15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02民初3604号
原告:兰红强,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告:***,男,199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
被告: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师灵镇师灵东街**。
法定代表人:孔小红,董事长。
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中段阳光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兰红强诉被告***、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阳光物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兰红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兰红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水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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