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龙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广盛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29
*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212民初8242号之一
原告:宁波龙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93441X7)。住所地:*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荻江村。
法定代表人:胡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云霞,***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广盛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9027743766341)。住所地:*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北蝉星明村沙听。
法定代表人:夏松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龙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广盛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龙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龙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宁波龙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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