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邦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0-24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105执66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邦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环县。
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夏邦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2663元,执行费339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宁AEY166号、宁A99980号车的车户;于2016年10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宁朔南路东侧房屋(房权证号2009004998)的产权产籍。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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