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宁夏邦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1-08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303民初41号
原告:杨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宁夏邦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杨某与被告宁夏邦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与被告宁夏邦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7元,减半收取计674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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