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24民初3910号
原告:沈丘县白集镇胡桥小学,住所地沈丘县白集镇***。组织机构代码证08748475-6。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告:河南鑫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河顺村249号。企业信用代码:914105813174881125。
原告沈丘县白集镇胡桥小学与被告河南鑫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沈丘县白集镇胡桥小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丘县白集镇胡桥小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