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与河南鑫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3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81民初853-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7日,住邓州市。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11日,住邓州市。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6日,住邓州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州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执业证号:A3770432。
被告:河南鑫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现超,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910165257。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66700元及拖欠期间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三原告系邓州管理处刁河渡槽及***水口建筑物专项维修养护项目施工队中的一支。在按要求完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诉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经审理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追加***为被告,但未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致使案件有关事实无法查清,故应暂时驳回起诉。待原告提供出被告***确切住址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全额退还原告**、***、齐万晓。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案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蕾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鲁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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