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鸿腾砼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鑫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22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611民初4046号
原告:鹤壁鸿腾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高村镇韩楼村北。
法定代表人:鲁光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鑫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河顺镇河顺村**。
法定代表人:**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鹏帅,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原告鹤壁鸿腾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鑫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鹤壁鸿腾砼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鸿腾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鸿腾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4元,减半收取3782元,由原告鹤壁鸿腾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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