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瑞与河南省顺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8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30民初2662号
原告:向瑞,男,***年2月生,汉族,住桐柏县。
被告:河南省顺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文化伟,男,成年人,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男,成年人,住河南省新野县。
原告向瑞与被告河南省顺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向瑞于2018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瑞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瑞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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