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绍兴市荣成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0-15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绍柯民初字第346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荣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西路800号金德隆商业中心13幢2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绍兴市荣成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荣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荣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任**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骆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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