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中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隆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童仁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18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3民初6516号
原告:绍兴中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傅建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隆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童仁海,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绍兴中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隆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童仁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中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隆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童仁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99元,减半收取7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050元,由原告绍兴中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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