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2民终1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移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同煤高新技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MA0HMFGF86。
法定代表人:尚务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649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移动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2022)晋0215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签订过程及合同内容均无异议,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原因产生的增量工程的工程量也无争议。**公司因对增量工程相对应的增项认价单存有异议,故未在该部分增项认价单中盖章签字予以确认。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张的增量工程造价的单价,来源于其单方制作的增项认价单,故该增项认价单不能作为计算增量工程造价的依据。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对增量工程的造价提出了鉴定申请,故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应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增量工程造价的鉴定。二审中,**公司主张其代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另行支付农民工工资款263万元的事实,在本案发回重审后应一并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2022)晋0215民初1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移动能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