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执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筑龙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街道办事处办公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筑龙风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仲裁委员会(2021)烟仲字第335号裁决由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