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白山鼎兴实业有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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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3-23
**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26财保16号 申请人:**省长白山鼎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百合路南侧象新林墅北侧五期二标段13号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省长白山鼎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账号为XXXX中的存款XXXX元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省长白山鼎兴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保险单号为XXXX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省长白山鼎兴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账号为XXXX中的存款XX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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