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23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3民初8179号之一
原告:山东金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金海路14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91515990D。
被告:山东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金海路东、***南(怡景花园A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49421573XE。
原告山东金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金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9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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