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12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3民初8179号
申请人:山东金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金海路14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91515990D。
法定代表人:*效忠。
被申请人:山东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金海路东、***南(怡景花园A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49421573X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金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山东金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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