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西晟兴瑞新能源有限公司、陕西中麟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6-15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6民初1247号之二
原告:陕西晟兴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常娥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邸飞、马小龙,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家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晟兴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麟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欠付被告陕西中麟实业有限公司1700万元工程款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欠付被告陕西中麟实业有限公司1700万元工程款予以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建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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